培训总体安排:
1):
20日-25日,主要为理论知识学习和模拟器练习;
26日-次月14日,主要为实践飞行课程学习,包括无人机的拆装、维护、维修和保养,起飞与降落训练,本场带飞、单飞,紧急情况下的操纵和指挥,地面站设置等;
2):
1日-14日,主要为理论知识学习和模拟器练习;
1日-5日,主要的拆装、维护、维修和保养,
6日-14日, 主要为实践飞行课程学习,包括起飞与降落训练,本场带飞、单飞,紧急情况下的操纵和指挥,地面站设置及内部考试等;
3)垂直起降
1日-次月5日,主要为理论知识学习和模拟器练习;
6日-10日,主要垂直起降的拆装、维护、维修和保养,
11日-14日, 主要为实践飞行课程学习,包括起飞与降落训练,本场带飞、单飞,紧急情况下的操纵和指挥,地面站设置及内部考试等;
在无人机*发展的同时,问题也接踵而来。无人机与民用商业机是否存在干扰?无人机目前的发展现状和困境是什么?如何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以及如何有效地对无人机进行规范与管理?
6月22日,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会在深圳市举办“无人机与法律高峰论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华南分会、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务研究院协办。会议由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郭俊秀主持。与会者认为,明确的民用无人机规定迫在眉睫,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亟需立法。
那么,为什么无人机领域的会存在这些问题?吉大鹏分析称,根本原因是无人机的社会属性**,难以单管理,必须协同发力。而解兴权则认为,源于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需尽快推动无人机立法,同时需要进一步思考无人机对商业航空发生干扰并产生争议时如何处理,以及无人机出了事故如何赔偿等问题。
统一立法迫在眉睫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刘胜军认为,无人机治理应注重源头,应积完善无人机技术研发、制造、销售、培训和驾驶员的准入,并要求其驾驶员必须熟知框架和飞行规则,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融合创新。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孟庆芬建议,在完善我国无人机立法时,应积吸收其他国家经验,重视基础研究,科学划分不同类别的无人机管制,重视立法的协调性。而关于如何立法,不少与会建议,应有效区分无人机与通用航空边界,做好空域规划与空中禁区设置,并确定行业准入制度,确定无人机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组件,确保技术能限制无人机在空域运行,并保证无人机的可操纵性和可追踪性,可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有效利用电子围栏,对无人机施行联防联控。“应增加制定对无人机生产商的制度,确保接入无人机的管控系统正常工作。目前属于多头管理,管辖边界模糊,因此应该高阶位立法,厘清执法机构的执法权边界。”吴静静建议,“目前的共识是非隔离空域内应由进行管辖,隔离空域内由机关属地管辖。”“规章制订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生产厂家、运营商、个人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将通用航空分类管理、扩大低空空域开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全程安全等**结合起来;同时多管齐下,依法应对无人机扰航行为,如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公示、宣传、警示标志设置,将无人机运行记录纳入诚信管理等。”李志宏说。
随着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对无人机的问题必须提上日程,但是目前国内无人机方面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500家,260亿元。这是我国无人机制造企业目前的数量和其带来的生产总值。9架无人机,100架航班迫降,上万名旅客滞留机场。这是2017年4月14日至30日发生在成都市双流机场的无人机干扰民航事件。
据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李亚凝博士介绍,随着无人机潜在应用领域被不断发掘,其在安防、国土、影视拍摄、农林植保、行政巡检等方面*崭露头角。“未来五年,中国无人机产业硬件产品复合年增长率将**过50%,而软件和服务的增长率则有可能翻番,其全产业市场规模则有望攀高至3000亿元左右。”李亚凝说道。
随着无人机的普遍应用,及价格越来越低使得普通大众也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自己的无人驾驶*行器,这样一来对无人机的就显得刻不容缓。
然而,专攻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的大疆公司则持不同观点。
该公司政策与安全负责人王晓丹结合无人机在深圳机场的试点,称试点半年出现零起威胁航空安全事件,她认为:“要客观探讨无人机和民用商业机是否确实存在干扰,我认为不存在,但目前各地对无人机的处于‘管死’状态。”
她介绍了国内各地无人机的禁飞区划设范围,如成都和昆明是40km×20km禁飞,广州是9500平方公里禁飞。她认为,这属于“一刀切”式管理,并提出要用合理“”取代“一刀切”政策,应探讨“禁飞公告”是否符合上位法;“禁飞公告”的制定权限到底在谁等问题。
体系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与无人机相关的规定有《民用无人驾驶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民用无人驾驶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但这些规定在与会看来,仍然存在不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静静认为,目前我国关于无人机的法律法规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行政强制效力不足,且现行规定仅仅各自分别对无人机活动的一部分做出规定,缺乏全面系统性法规。
李志宏律师称,我国现有无人机相关法规还存在制订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参与性不足、无人机适航性的要求不明确、治理无人机扰航的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
无疑国内无人机的历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对于无人机飞手的我们已经开始,在2015年4月30日授权AOPA协会管理范围为视距内运行的空机重量大于7公斤以及在隔离空域**视距运行的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管理。开启了国内无人机驾驶员的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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